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落實「文化興國」理想 行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今(10)日正式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院長吳敦義表示,由於台灣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必須傳承與創新,而這項法案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與包容性,落實「文化興國」理想。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3大作用法為推動依據,但仍缺乏文化的根本大法,藉此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原則。加上文化部即將成立,為宣示國家對文化發展的重視,推動文化興國,因草擬「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的指導原則。
政院今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全文共14條,其中第5條明定政府應朝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藉此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第8條也明定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
對於文化人才的培育,「文化基本法」草案也明定政府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聘任人員的管道及機制;並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落實文化札根。

[轉載] 文化部預算少 立委寄望文化基本法

原文網址
【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審查文化部一○三年度預算,共編列一百六十一億元,雖然較去年略增加五點二億元,僅占中央政府歲出總額的百分之零點八三,居各部會之末。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文化部向行政院提的預算數原本是二百零四億元,但中央政府財政有困難,她將再跟政院溝通「繼續爭取」,至少讓預算增加至歲出的百分之一。

立法院昨日審查文化部預算,民進黨籍立委表示,文化部預算吊車尾,部長爭取預算不夠積極,馬政府競舉時提出的文化預算占政府總預算百分之四的競舉支票跳票。

[轉載] 文化不長

自由電子報   2013-10-25◎ 廖凰玎
十七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討論「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化部長龍應台出席備詢。經媒體披露,龍部長備詢時表示,此次文資法修正,最重要的一項是有關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其權責是否應交由地方政府,「為落實地方自治,建議交由地方指定」。此說法與觀點,實在是值得討論,至少有兩個層面問題存在。

在地方自治之下,有太多地方政府根本不願去指定文化資產,例如苗栗、基隆等地,這時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否則像「樂生」,怎會有地方願意保存?另一問題是,將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權責交由地方政府,那文化部對於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到底是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樂生」案例指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互踢皮球,消極不作為,才產生文化資產無法獲得保存。這時,並非不夠尊重地方自治,反應省思,類似「樂生」案例,於地方拒絕指定時,法律應明文規定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而且是應作為的規定,才能解決問題。應思考如何用法令解決中央和地方皆不作為的機制。試問主張「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交由地方指定」的觀點,能否解決「樂生」所產生的問題?且原是個案,如用修法,則成為一制度性問題,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造成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上更大的困境與災難。

民國八十六年文資法修法時,就已將文資權下放給地方,地方已經具有文資指定權,依現行法,有中央、直轄市、縣市等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主管機關。那要將「國定」文資權下放給地方是何指?試問文化資產在國家的定位與價值是什麼?文化部的修法觀點,不但漠視與地方開發、建設、工程發生衝突性的文化資產的命運,對於拒絕指定以及陷於維護管理與經費編列困境的文資,睜眼說瞎話,逃避對文化資產保存責任。基於文化資產表徵國家歷史價值,應是文化部最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在地方拒絕指定時,更是關鍵。將「落實地方自治」挪用為逃脫卸責的說詞,不但是陷阱,更損及地方自治的精神與意義。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轉載] 文化部開源 雙管齊下

2013-07-16工商時報 記者邱莉玲  

  錢事讓文化部成為眾矢之的,既患寡又患不均,補助還是投資,在藝文團體、文創產業間拉扯擺不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李連權透露,為了擴大財源,文化部已跟農委會農村再造計劃爭取到一年3,000萬元經費,兩部將攜手深入社區營造、培訓人才與推廣村有藝文。

  接下來,文化部將仿效教育部,基於「教育基本法」,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提高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比例的做法,在「文化基本法」下,嘗試提高文化經費法定下限比例,希望可增加全國文化經費大約百億元。

  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昨日舉行「文化部危機解密論壇」,廣邀去年參與文化部文化國事論壇的與談人、文化界各領域工作者,就體檢文化政策、文創投資V.S.文化補助政策權衡等議題討論,今日就「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的創作、出版、劇場等造成的影響再做討論。

  長年推動社區營造的第三工作室負責人陳板質疑,政府在社區營造的預算近5年減半,奢談厚植文化國力並落實到人的生活,讓創作者從家鄉找題材,豐富本土的原創。唐山書店負責人陳隆昊也憂心,受數位出版影響,近10年實體書店銷售江河日下,但文化部仍鼓勵開設獨立書店,提供第一桶金,未來書店若像唱片行一樣慢慢消失,這些書店怎麼辦?

  電影雖然有劇本開發、拍攝製作、映演3種補助機制,但導演李志薔指出,文化部缺乏長遠規劃,導致真正需要的人很難獲得補助,多元藝術也無法札根。

  視盟常務理事胡朝聖也表示,文化部花304億元興建衛武營等表演藝術文化設施,在視覺藝術的預算只有1.4億元,兩者嚴重失衡。


  針對各界對文化發展的意見,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會以負責任態度回應各界需求與期待,做好文化基礎工程。針對沒錢萬萬不能,文化部也積極開源,除了跟農委會農村改造計劃爭取到一年3,000萬元經費,攜手社區營造,基於「文化基本法」,也正研擬提高文化經費法定下限比例修正草案,稍後將舉辦公聽會爭取支持。

[轉載] 文化的主體是民不是官

自由電子報    20130523
◎ 廖凰玎
文化部長於五二○文化部成立週年,特別對外提及「盤點文化基本法、比如說博物法,還有電影法、公視法等全部都已經上道,這是一個中央部會最重要、最該做的事情」,似乎盤點文化法規是文化部成立週年的代表作,亦可以做為日前被指責文化部施政滿意度低的另種回應。

然而,該被細究的是,這些文化法規的盤點與修法過程在文化部是如何地被運作?是不是仍屬專家菁英式的運作過程?或是特別執行某特定人的價值與觀點和需求?而關於如何廣納各界聲音或是相關團體的意見,以及公開性討論的要求,只要在相關條文內容都已成形之下,再從北中南各舉辦三場公聽會或草案討論會,形式上有公開的樣子,也就可以。又如果,只是關起門來,由幾個專家學者不斷地腦力激盪與玩文字遊戲,好不容易有一些些條文內容,然後再問問是否符合期待,不符合,那就只好玩起揣摩上意與期待的遊戲和循環,經由不斷多層次的專家意見代理與所謂官僚文化技術的層層分工之下,結果,我們要問的是那些法規條文的文字內容,到底是表徵何意義?是誰的文化基本法?誰的文化法規?

如果文化基本法、博物法、電影法、公視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無關於民眾的生活,那麼閉門式的修法,或許不需要被檢視,也不值得一提。但是,在這些文化法規修法過程中,進行意見與聲音的交流與匯聚,引發大眾的討論參與和關注,並從其過程中形塑出在地性的文化議題的認識,與解決在地性的文化問題,這些來自土地聲音的條文內容,才能得到認同。

台灣文化法規的修法工程,全民的參與和討論絕對是重要的要素,因為文化關涉每個人的生活、環境、精神與生命,專家菁英式與官僚文化技術的立法,應該被揚棄,多元的聲音應該有被聽見和發表的機會,這是文化法規唯一最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根據。
(作者為執業律師)

[轉載] 討論公共政策、觀察台灣藝文環境 文化每天都是進行式朱宗慶新書問世

2012-12-24 中國時報 汪宜儒  
  
   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朱宗慶(見圖,北藝大提供)長年經營部落格平台,同時定期在《中國時報》等媒體發表專欄文章,勤於讓讀者分享他對於文化藝術的觀察、對公共政策的想法與面對生活的理念。如今,他集結了其中七十篇文章,出版新書《文化每天都是進行式》,希望創造更多關於文化議題的討論與對話。

  朱宗慶除了創辦打擊樂團、曾任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藝術總監、國家交響樂團團長之外,目前也是北藝大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所長,實務與教學經驗都豐富,近來更積極倡議「美力時代,在生活中實踐藝術」的主張。

  朱宗慶說,他寫部落格最早是受到同事鼓勵,也是有感而發,後來接了專欄邀稿,寫文章漸漸成了自己整理思慮的方式,也成了與他人互動的媒介。「網友的留言、學生的來信,我都覺得很好、很有趣,大家互相勉勵,也討論交流意見。」

  他說,回頭整理起來,才發現寫了這麼多篇,自己看了也很感動,「我都沒偷懶耶,這書代表的是負責,也是自我檢驗與累積的成果展現。」

  《文化每天都是進行式》書中,朱宗慶針對在公共政策的討論,針對文化基本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主題都寫了專文分析。他也觀察台灣藝文環境,尤其關注年輕創作者與團隊的動向,文中不僅鼓勵他們,也提出期許,像是一群年輕學子在嘉義共組的阮劇團,就曾被他點名讚許。其他,像是電音三太子與傳統藝陣文化、寶藏巖與城市文化的發展等題目,都是他深有所感與長期觀察的對象。


  明年夏天,朱宗慶將自北藝大校長一職退休,他說,已經習慣透過網路與人分享交流,未來除了持續寫部落格與專欄,也喊著要經營臉書。

[轉載] 論文化基本法草案與政府多元文化政策之關連性

一、 前言

行政院於2011年11月10日正式通過條「文化基本法」草案, 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文化基本法的制訂,將可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並可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和包容性。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大作用法為推動的依據,但仍缺乏文化之根本大法,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1

政府於推行政策通常都必須具有明確性,但在文化的施政方面,卻往往以模糊的觀念帶過,或是以隨機的方式加以推動。因此文化常常成為選舉語言,或是政客用以操縱人心的一種手段。本文將探討文化基本法,對於多元文化的保障的影響為何?是僅為宣示的性質?抑或是一種大刀闊斧的改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