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關切台灣文化政策發展的人,立法院於4月6日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確實是一個非常值得關切的議題。台灣是否必要就文化公共領域(如文化預算最低門檻、文化部門組織、人員編制、基本政策價值理念、多元文化權、公共論壇等),在憲法或法律層次訂定框架性原則,作為國家文化政策、計畫與立法的指導原則,看來是文化部成立在即之際一個引人深思的課題。
雖然立法不能解決所有文化相關議題,而文化基本法的框架性原則究竟應規範至什麼層次才是適切,都是有待進一步研議、辯論的課題。不過這個制定文化事務框架性法律的思考,的確引發了文化政策研究界的關注。我想,就目前文化基本法草案所列三十個條文中涉及之各項原則,應當不會有人否定其重要性。但重點在各界(產、官、學、民間藝文團體、組織)對這些文化「基本」原則,包括文化條文背後的文化定義、文化價值與文化論述,看來幾乎難有達成共識的一天(有太多的「西方」、「先進」文化色彩與觀念實在難以在現階段台灣文化境寓中接合)。
若是如此,強行推動文化基本法的意義便大為削減,也不見其可能性,而基本法制定後的可行性則更令人難以捉摸、想像。換句話說,目前推動文化基本法的制定其實並不具有太大的法律意義,或許在輿論與公共領域引發各界對文化基本原則的辯論、思考,才是文化基本法草案在此時浮現的文化、社會意涵。其實,與其在現階段一次性地推動所謂「文化基本法」三十個條文、原則,不若先確立目前具有高度文化論述基礎共識的基本原則,而隨後在實務與實踐中逐步思考、形成其他具爭議性文化原則,建構其後設文化論述。一、二條揭示性、框架性條文的文化基本法,似乎才適切合當前台灣社會、文化境寓需求的文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