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劉俊裕副教授 2014.01.01
這篇關於個人參與「文化基本法」草案立法過程的研究紀實做了些修改,也算對自己自2011年開始參與文化立法的過程有個交待,雖然有點長,但是我覺得將問題談得比較清楚的一篇。(礙於版權,朋友們如果需要參考書目、註腳和頁碼的話,2013年初文章曾刊載在《國家與社會》第13期,可以看到全文完整版。)在這篇網誌版中,我針對這二年來與文化基本法修訂的相關發展(立法現況、文化服務貿易、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增補了幾篇新的文章連結,包括韓國國會日前通過國家《文化基本法》(中譯版)與台灣《文化基本法》對照,應當會有比較清楚的脈絡,提供朋友們參考!
其實,文化基本法中涉及許多與臺灣人民文化生活和國家文化發展藍圖息息相關的議題,只是我也納悶 〈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947505075914 ] 後來慢慢懂了,這似乎不是個意外... 簡單羅列一下這些重要的議題包括:
- 臺灣究竟有沒有必要立文化基本法?
- 若一定要立法,臺灣的文化基本法能不能成為一部國際先進的文化立法?立法內容能否引起人民共鳴?立法程序符不符合公平正義和表性?
- 文化基本法能否為臺灣文化法規體系奠定基本原則?
- 文化基本法如何處理臺灣基本精神特色與核心文化價值?
- 文化基本法如何界定並賦予人民文化基本權利和文化人權?
- 文化基本法是否提出國家文化治理體制的基本架構[包括文化監督機制、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制度]?
- 文化基本法對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範疇規範是否完整、明確?
- 文化基本法是否揭示文化的主體性與殊異性?
- 從中央到地方,縣市政府是否該積極進行文化基本法的推動?
我認為文化基本法主要的意義,應當是藉由基本法諸多核心議題的討論,促進臺灣人民對於文化公共事務的理性辯論和積極參與。
文化部除應透過文化基本法的制定,積極建構跨部會文化治理的協調、溝通及資源整合機制外,並藉重獨立運作第三部門的力量,對政府文化部門進行藝術文化補助的常態監督,以及對政府其他部會文化相關事務的評量,而定期提出公開透憑的評估與調查報告。
政府所有政策、法規與措施應開始逐步推動「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同時藉由文化資源與預算的合理分配原則,使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規劃與實踐回歸法制化。[台灣的文化輿論應積極訴求〈國家所有重大政策法規都應建立「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和「定期公開與監督審查」機制!〉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66107964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