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文化基本法」:一份學界參與文化立法的紀實與反思

作者: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劉俊裕副教授 2014.01.01

這篇關於個人參與「文化基本法」草案立法過程的研究紀實做了些修改,也算對自己自2011年開始參與文化立法的過程有個交待,雖然有點長,但是我覺得將問題談得比較清楚的一篇。(礙於版權,朋友們如果需要參考書目、註腳和頁碼的話,2013年初文章曾刊載在《國家與社會》第13期,可以看到全文完整版。)在這篇網誌版中,我針對這二年來與文化基本法修訂的相關發展(立法現況、文化服務貿易、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增補了幾篇新的文章連結,包括韓國國會日前通過國家《文化基本法》(中譯版)與台灣《文化基本法》對照,應當會有比較清楚的脈絡,提供朋友們參考!

其實,文化基本法中涉及許多與臺灣人民文化生活和國家文化發展藍圖息息相關的議題,只是我也納悶 〈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947505075914 ] 後來慢慢懂了,這似乎不是個意外... 簡單羅列一下這些重要的議題包括:
  • 臺灣究竟有沒有必要立文化基本法?
  • 若一定要立法,臺灣的文化基本法能不能成為一部國際先進的文化立法?立法內容能否引起人民共鳴?立法程序符不符合公平正義和表性?
  • 文化基本法能否為臺灣文化法規體系奠定基本原則? 
  • 文化基本法如何處理臺灣基本精神特色與核心文化價值?
  • 文化基本法如何界定並賦予人民文化基本權利和文化人權?
  • 文化基本法是否提出國家文化治理體制的基本架構[包括文化監督機制、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制度]?
  • 文化基本法對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範疇規範是否完整、明確?
  • 文化基本法是否揭示文化的主體性與殊異性?
  • 從中央到地方,縣市政府是否該積極進行文化基本法的推動?

我認為文化基本法主要的意義,應當是藉由基本法諸多核心議題的討論,促進臺灣人民對於文化公共事務的理性辯論和積極參與。

文化部除應透過文化基本法的制定,積極建構跨部會文化治理的協調、溝通及資源整合機制外,並藉重獨立運作第三部門的力量,對政府文化部門進行藝術文化補助的常態監督,以及對政府其他部會文化相關事務的評量,而定期提出公開透憑的評估與調查報告。

政府所有政策、法規與措施應開始逐步推動「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同時藉由文化資源與預算的合理分配原則,使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規劃與實踐回歸法制化。[台灣的文化輿論應積極訴求〈國家所有重大政策法規都應建立「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和「定期公開與監督審查」機制!〉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661079645914]

「文化基本法」要做什麼用?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20 

  20131130日約有5百名跨障別的身心障礙者走上街頭,特別向文化部主張文化平權,但文化部主秘蕭宗煌表示「身障權益保障法未明訂無障礙軟硬體要求,難強制執行」也無法提供期程。然而回顧一下文化部長在去年23月剛上任,即對外宣告「弭平城鄉差距的文化權」作為施政核心以及強調要落實文化公民權。兩相對照下,究竟龍部長信誓旦旦要落實的文化平權是什麼?文化施政是真是假?

「不是」文化基本法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09

  文化部於129日舉行文化基本法草案北部公聽會,對於此位居於文化「基本法」的草案,有以下重要問題呈現:

一、不具有「基本法」高度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

     然回到文化的核心,文化的價值甚至是在國家之上,國家應為文化服務,所以文化並非工具、亦非國家的工具,工具化的觀點,只是讓文化成為裝飾品,但該草案充斥著文化工具化的內容。以本草案總說明中的二段落所強調以「文化國力」作為國家競爭力的觀點,顯然是將文化作為增加國家競爭力的工具,比現行憲法所規定國家應照顧人民的物質與精神生活的規範意旨還落後與不足。

「無文化不基本」的文化基本法草案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19

    對於文化部於2013129-19日期間所進行公聽會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我們有以下的觀察和看法:

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之簡評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18

  正進行公聽會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定位與操作,像「國王穿新衣」,自我感覺良好,但顯然是沒穿衣服。錯置基本法定位,挪為中央文化部執行專用,反動文化多元發展,漠視人民文化主體性與權利,再經由集權與基金結構化,看不見本質文化價值建立,只見「無文化不基本」的草案。雖多位專家學者參與草案,但專業意見不敵部長意志。總歸有以下問題:   

「文化基本法」韓國v.s台灣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21

  韓國國會於1210日通過國家的《文化基本法》。同時段在台灣的文化部於129-17日期間進行北中南東部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公聽會。看看韓國《文化基本法》內容,再對照台灣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會發現韓國在獲得文創所帶來的價值經驗後,更以基本法去確認和保護與延伸關於文化的核心價值與定位,並作為整部法的建構基礎,這是台灣所遠遠不及。以下擇幾個要點說明,韓國和台灣的文化基本法對照差異,作為我們反思如何去制定一部可以具導引與時效性的基本法:

文化部與「文化基本法」?

對於關切台灣文化政策發展的人,立法院於46日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確實是一個非常值得關切的議題。台灣是否必要就文化公共領域(如文化預算最低門檻、文化部門組織、人員編制、基本政策價值理念、多元文化權、公共論壇等),在憲法或法律層次訂定框架性原則,作為國家文化政策、計畫與立法的指導原則,看來是文化部成立在即之際一個引人深思的課題。
雖然立法不能解決所有文化相關議題,而文化基本法的框架性原則究竟應規範至什麼層次才是適切,都是有待進一步研議、辯論的課題。不過這個制定文化事務框架性法律的思考,的確引發了文化政策研究界的關注。我想,就目前文化基本法草案所列三十個條文中涉及之各項原則,應當不會有人否定其重要性。但重點在各界(產、官、學、民間藝文團體、組織)對這些文化「基本」原則,包括文化條文背後的文化定義、文化價值與文化論述,看來幾乎難有達成共識的一天(有太多的「西方」、「先進」文化色彩與觀念實在難以在現階段台灣文化境寓中接合)。
若是如此,強行推動文化基本法的意義便大為削減,也不見其可能性,而基本法制定後的可行性則更令人難以捉摸、想像。換句話說,目前推動文化基本法的制定其實並不具有太大的法律意義,或許在輿論與公共領域引發各界對文化基本原則的辯論、思考,才是文化基本法草案在此時浮現的文化、社會意涵。其實,與其在現階段一次性地推動所謂「文化基本法」三十個條文、原則,不若先確立目前具有高度文化論述基礎共識的基本原則,而隨後在實務與實踐中逐步思考、形成其他具爭議性文化原則,建構其後設文化論述。一、二條揭示性、框架性條文的文化基本法,似乎才適切合當前台灣社會、文化境寓需求的文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