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文化部預算少 立委寄望文化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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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審查文化部一○三年度預算,共編列一百六十一億元,雖然較去年略增加五點二億元,僅占中央政府歲出總額的百分之零點八三,居各部會之末。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文化部向行政院提的預算數原本是二百零四億元,但中央政府財政有困難,她將再跟政院溝通「繼續爭取」,至少讓預算增加至歲出的百分之一。

立法院昨日審查文化部預算,民進黨籍立委表示,文化部預算吊車尾,部長爭取預算不夠積極,馬政府競舉時提出的文化預算占政府總預算百分之四的競舉支票跳票。

[轉載] 文化不長

自由電子報   2013-10-25◎ 廖凰玎
十七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討論「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化部長龍應台出席備詢。經媒體披露,龍部長備詢時表示,此次文資法修正,最重要的一項是有關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其權責是否應交由地方政府,「為落實地方自治,建議交由地方指定」。此說法與觀點,實在是值得討論,至少有兩個層面問題存在。

在地方自治之下,有太多地方政府根本不願去指定文化資產,例如苗栗、基隆等地,這時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否則像「樂生」,怎會有地方願意保存?另一問題是,將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權責交由地方政府,那文化部對於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到底是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樂生」案例指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互踢皮球,消極不作為,才產生文化資產無法獲得保存。這時,並非不夠尊重地方自治,反應省思,類似「樂生」案例,於地方拒絕指定時,法律應明文規定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而且是應作為的規定,才能解決問題。應思考如何用法令解決中央和地方皆不作為的機制。試問主張「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交由地方指定」的觀點,能否解決「樂生」所產生的問題?且原是個案,如用修法,則成為一制度性問題,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造成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上更大的困境與災難。

民國八十六年文資法修法時,就已將文資權下放給地方,地方已經具有文資指定權,依現行法,有中央、直轄市、縣市等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主管機關。那要將「國定」文資權下放給地方是何指?試問文化資產在國家的定位與價值是什麼?文化部的修法觀點,不但漠視與地方開發、建設、工程發生衝突性的文化資產的命運,對於拒絕指定以及陷於維護管理與經費編列困境的文資,睜眼說瞎話,逃避對文化資產保存責任。基於文化資產表徵國家歷史價值,應是文化部最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在地方拒絕指定時,更是關鍵。將「落實地方自治」挪用為逃脫卸責的說詞,不但是陷阱,更損及地方自治的精神與意義。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