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文化基本法」要做什麼用?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20 

  20131130日約有5百名跨障別的身心障礙者走上街頭,特別向文化部主張文化平權,但文化部主秘蕭宗煌表示「身障權益保障法未明訂無障礙軟硬體要求,難強制執行」也無法提供期程。然而回顧一下文化部長在去年23月剛上任,即對外宣告「弭平城鄉差距的文化權」作為施政核心以及強調要落實文化公民權。兩相對照下,究竟龍部長信誓旦旦要落實的文化平權是什麼?文化施政是真是假?

「不是」文化基本法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09

  文化部於129日舉行文化基本法草案北部公聽會,對於此位居於文化「基本法」的草案,有以下重要問題呈現:

一、不具有「基本法」高度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

     然回到文化的核心,文化的價值甚至是在國家之上,國家應為文化服務,所以文化並非工具、亦非國家的工具,工具化的觀點,只是讓文化成為裝飾品,但該草案充斥著文化工具化的內容。以本草案總說明中的二段落所強調以「文化國力」作為國家競爭力的觀點,顯然是將文化作為增加國家競爭力的工具,比現行憲法所規定國家應照顧人民的物質與精神生活的規範意旨還落後與不足。

「無文化不基本」的文化基本法草案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19

    對於文化部於2013129-19日期間所進行公聽會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我們有以下的觀察和看法:

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之簡評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18

  正進行公聽會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定位與操作,像「國王穿新衣」,自我感覺良好,但顯然是沒穿衣服。錯置基本法定位,挪為中央文化部執行專用,反動文化多元發展,漠視人民文化主體性與權利,再經由集權與基金結構化,看不見本質文化價值建立,只見「無文化不基本」的草案。雖多位專家學者參與草案,但專業意見不敵部長意志。總歸有以下問題:   

「文化基本法」韓國v.s台灣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21

  韓國國會於1210日通過國家的《文化基本法》。同時段在台灣的文化部於129-17日期間進行北中南東部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公聽會。看看韓國《文化基本法》內容,再對照台灣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會發現韓國在獲得文創所帶來的價值經驗後,更以基本法去確認和保護與延伸關於文化的核心價值與定位,並作為整部法的建構基礎,這是台灣所遠遠不及。以下擇幾個要點說明,韓國和台灣的文化基本法對照差異,作為我們反思如何去制定一部可以具導引與時效性的基本法:

文化部與「文化基本法」?

對於關切台灣文化政策發展的人,立法院於46日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確實是一個非常值得關切的議題。台灣是否必要就文化公共領域(如文化預算最低門檻、文化部門組織、人員編制、基本政策價值理念、多元文化權、公共論壇等),在憲法或法律層次訂定框架性原則,作為國家文化政策、計畫與立法的指導原則,看來是文化部成立在即之際一個引人深思的課題。
雖然立法不能解決所有文化相關議題,而文化基本法的框架性原則究竟應規範至什麼層次才是適切,都是有待進一步研議、辯論的課題。不過這個制定文化事務框架性法律的思考,的確引發了文化政策研究界的關注。我想,就目前文化基本法草案所列三十個條文中涉及之各項原則,應當不會有人否定其重要性。但重點在各界(產、官、學、民間藝文團體、組織)對這些文化「基本」原則,包括文化條文背後的文化定義、文化價值與文化論述,看來幾乎難有達成共識的一天(有太多的「西方」、「先進」文化色彩與觀念實在難以在現階段台灣文化境寓中接合)。
若是如此,強行推動文化基本法的意義便大為削減,也不見其可能性,而基本法制定後的可行性則更令人難以捉摸、想像。換句話說,目前推動文化基本法的制定其實並不具有太大的法律意義,或許在輿論與公共領域引發各界對文化基本原則的辯論、思考,才是文化基本法草案在此時浮現的文化、社會意涵。其實,與其在現階段一次性地推動所謂「文化基本法」三十個條文、原則,不若先確立目前具有高度文化論述基礎共識的基本原則,而隨後在實務與實踐中逐步思考、形成其他具爭議性文化原則,建構其後設文化論述。一、二條揭示性、框架性條文的文化基本法,似乎才適切合當前台灣社會、文化境寓需求的文化草案。

「文化基本法」與臺灣常民文化生活:國家文化政策與文化權利的實踐

 作者:劉俊裕

      當代國家文化部門政策領域與職權的擴張(從傳統的藝文補助、古蹟保存、藝文機構與文化設施建構,到當代社區營造、公民美學教育、文化創意產業、媒體出版、藝文節慶、文化觀光、運動休閒活動的參與等),經常引發民眾對於政府文化政策工具逐步滲入其日常生活的憂心和疑慮。無論是西方偉伯、哈伯瑪斯式的系統世界對生活世界的控制與侵蝕,葛蘭西式的國家文化霸權論述,傅柯式的文化「統理性」論述,或者列斐伏爾、德瑟鐸的現代資本主義對日常生活實踐的商業殖民等,都指涉現代政治經濟威權體制或者菁英文化工程,正一步步凌駕於常民的「世俗價值品味」與常識理性的現實,常民日常生活的文化生存空間面臨著無情地擠壓和挑戰。

麵包、營養午餐是重要的,但人民的文化基本權利呢?


「後發而先至.... 韓國國會通過國家《文化基本法》(中譯版)與台灣《文化基本法》對照」

作者: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劉俊裕副教授2013.12.15

唉,剛收到韓國朋友的通知,韓國國會兩天前(2013.12.10)通過了韓國的國家《文化基本法》(其實昨天就在網路上看到消息,心中還在懷疑是真的嗎?剛拿到熱騰騰的韓文文化基本法法條,看來無法否認了,台灣又輸了...),不知道該怎麼形容這件事...,心中真是不勝唏噓,或許該說是一個很大的刺激,也或許該說是發自內心的一股欽佩,韓國這個國家就是處處展現出了國家的決心和行政的效率,以及國民的凝聚力。

我將剛收到的條文email給一位在臺藝大藝政所「東方藝術學程」的韓國研究生(Ms. Erica Park),請她幫忙將韓國文化基本法翻成了中文版,如韓國制定基本法一貫的效率精神,韓國的研究生兩小時完成翻譯,真是非常感謝她,心中又是一陣淒淒然...。

無論如何,熱騰騰的文本如下,提供大家參考!兩年前到韓國去,跟韓國文化部的官員提及台灣正在草擬文化基本法,他們還很訝異(當初還將台灣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寄給他們參考,韓國的基本法和我們的草案有70%相似度... 大家可以對照一下台灣的版本[也附在本文之后],但重點是他們搶先完成)。只是韓國文化基本法已經出了國會大門,而台灣的文化基本法則在文化部空轉了近一年,到現在還沒能再進行政院,更別提立院屆時的審查不知何時能成。
當然時間點輸也就輸了(台灣又失去了一個領先亞洲和全球的契機),接下來就要看立法的高度與⋯⋯內涵了。很快地看了法條內容,韓國文化基本法中正式將(中央與地方)政府所有政策措施可能對人民生活造成的「文化影響評估」制度正式入法了(半年前在韓國,我還跟KCTI提起這件事,韓國官員當初還覺得有點困難,不知可不可行,可是半年後韓國入法了),而我們文化部呢?難道還要再繼續猶豫下去嗎?

另外,每五年制定的國家文化總體規劃,要求總統和文化觀光體育部,必須明確確立五年的文化整體目標、文化政策方向,這個法條也入法了(讓國家文化政策在五年間產生延續性),台灣、文化部也該有進一步作為了,不能再裹足不前了。

心情真的不好... 各位,也請幫忙把這個訊息轉出去,希望更多人重視台灣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高度與內涵。

文化基本法草案暨說明


基於臺灣多元文化特色,我國文化政策一貫強調族群和諧、共存共榮、交流與對話。為彰顯我國文化與價值內涵之多樣性及包容性,保障國人均能透過自由創作和表達文化、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豐富整體社會之文化素養與生活內涵,實踐公民文化權。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乃我國文化政策的重要里程碑,藉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


由於「文化國力」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世界各國均積極推動各項文化政策與措施。因此,健全文化發展環境,提昇國家綜合國力,實為我國政府每一個部門施政都應該要有之思維與內涵。


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九十八年公佈施行,更是我國落實公民文化權與國際社會接軌之利基。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基本精神,亦為促進文化交流、維護文化多樣發展與保護各族群之文化權利。


為彰顯我國政府對文化權之重視,回應國際社會之文化權思維,爰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

劉俊裕    2013127 

前幾天又收到了「文化基本法」公聽會的開會通知,有點無力與無奈,提不起勁...  但想想總覺得自己應當再盡一份學者的論述監督的責任,將現況作些整理,希望有更多的人可以接力,讓大家更重視這部目前令人「無感」的文化基本法。文化部週一(12/9)再次召開「文化基本法」的北部公聽會了,接下來應當會是「行禮如儀」式的中部、南部、東部各開個一場公聽會,然後將法案送進行政院,再送進立法院。文化基本法對文化部和台灣民眾有什麼意義?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

[轉載] 文化基本法該不該訂?

作者:蕭雄淋
原文網址
五月五日參與一項由台灣文化法學會及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研所舉辦的有關「文化基本法、文化基本權、文化公民權」的研討會,由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研所周志宏教授主持,成大法律系許育典教授講述,前台北市副市長李永萍與談。

在會中,許育典教授除講述文化基本權、文化公民權外,並提到「文化基本法草案」的幾個缺失:

一、草案未處理文化基本權與文化核心價值問題。

二、草案未界定文化人權與文化基本權。

三、草案欠缺協調機制與連結網路。

四、草案對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範疇規範未完整明確。

[轉載] 落實「文化興國」理想 行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今(10)日正式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院長吳敦義表示,由於台灣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必須傳承與創新,而這項法案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與包容性,落實「文化興國」理想。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3大作用法為推動依據,但仍缺乏文化的根本大法,藉此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原則。加上文化部即將成立,為宣示國家對文化發展的重視,推動文化興國,因草擬「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的指導原則。
政院今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全文共14條,其中第5條明定政府應朝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藉此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第8條也明定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
對於文化人才的培育,「文化基本法」草案也明定政府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聘任人員的管道及機制;並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落實文化札根。

[轉載] 文化部預算少 立委寄望文化基本法

原文網址
【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審查文化部一○三年度預算,共編列一百六十一億元,雖然較去年略增加五點二億元,僅占中央政府歲出總額的百分之零點八三,居各部會之末。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文化部向行政院提的預算數原本是二百零四億元,但中央政府財政有困難,她將再跟政院溝通「繼續爭取」,至少讓預算增加至歲出的百分之一。

立法院昨日審查文化部預算,民進黨籍立委表示,文化部預算吊車尾,部長爭取預算不夠積極,馬政府競舉時提出的文化預算占政府總預算百分之四的競舉支票跳票。

[轉載] 文化不長

自由電子報   2013-10-25◎ 廖凰玎
十七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討論「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化部長龍應台出席備詢。經媒體披露,龍部長備詢時表示,此次文資法修正,最重要的一項是有關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其權責是否應交由地方政府,「為落實地方自治,建議交由地方指定」。此說法與觀點,實在是值得討論,至少有兩個層面問題存在。

在地方自治之下,有太多地方政府根本不願去指定文化資產,例如苗栗、基隆等地,這時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否則像「樂生」,怎會有地方願意保存?另一問題是,將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權責交由地方政府,那文化部對於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到底是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樂生」案例指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互踢皮球,消極不作為,才產生文化資產無法獲得保存。這時,並非不夠尊重地方自治,反應省思,類似「樂生」案例,於地方拒絕指定時,法律應明文規定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而且是應作為的規定,才能解決問題。應思考如何用法令解決中央和地方皆不作為的機制。試問主張「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交由地方指定」的觀點,能否解決「樂生」所產生的問題?且原是個案,如用修法,則成為一制度性問題,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造成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上更大的困境與災難。

民國八十六年文資法修法時,就已將文資權下放給地方,地方已經具有文資指定權,依現行法,有中央、直轄市、縣市等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主管機關。那要將「國定」文資權下放給地方是何指?試問文化資產在國家的定位與價值是什麼?文化部的修法觀點,不但漠視與地方開發、建設、工程發生衝突性的文化資產的命運,對於拒絕指定以及陷於維護管理與經費編列困境的文資,睜眼說瞎話,逃避對文化資產保存責任。基於文化資產表徵國家歷史價值,應是文化部最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在地方拒絕指定時,更是關鍵。將「落實地方自治」挪用為逃脫卸責的說詞,不但是陷阱,更損及地方自治的精神與意義。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轉載] 文化部開源 雙管齊下

2013-07-16工商時報 記者邱莉玲  

  錢事讓文化部成為眾矢之的,既患寡又患不均,補助還是投資,在藝文團體、文創產業間拉扯擺不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李連權透露,為了擴大財源,文化部已跟農委會農村再造計劃爭取到一年3,000萬元經費,兩部將攜手深入社區營造、培訓人才與推廣村有藝文。

  接下來,文化部將仿效教育部,基於「教育基本法」,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提高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比例的做法,在「文化基本法」下,嘗試提高文化經費法定下限比例,希望可增加全國文化經費大約百億元。

  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昨日舉行「文化部危機解密論壇」,廣邀去年參與文化部文化國事論壇的與談人、文化界各領域工作者,就體檢文化政策、文創投資V.S.文化補助政策權衡等議題討論,今日就「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的創作、出版、劇場等造成的影響再做討論。

  長年推動社區營造的第三工作室負責人陳板質疑,政府在社區營造的預算近5年減半,奢談厚植文化國力並落實到人的生活,讓創作者從家鄉找題材,豐富本土的原創。唐山書店負責人陳隆昊也憂心,受數位出版影響,近10年實體書店銷售江河日下,但文化部仍鼓勵開設獨立書店,提供第一桶金,未來書店若像唱片行一樣慢慢消失,這些書店怎麼辦?

  電影雖然有劇本開發、拍攝製作、映演3種補助機制,但導演李志薔指出,文化部缺乏長遠規劃,導致真正需要的人很難獲得補助,多元藝術也無法札根。

  視盟常務理事胡朝聖也表示,文化部花304億元興建衛武營等表演藝術文化設施,在視覺藝術的預算只有1.4億元,兩者嚴重失衡。


  針對各界對文化發展的意見,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會以負責任態度回應各界需求與期待,做好文化基礎工程。針對沒錢萬萬不能,文化部也積極開源,除了跟農委會農村改造計劃爭取到一年3,000萬元經費,攜手社區營造,基於「文化基本法」,也正研擬提高文化經費法定下限比例修正草案,稍後將舉辦公聽會爭取支持。

[轉載] 文化的主體是民不是官

自由電子報    20130523
◎ 廖凰玎
文化部長於五二○文化部成立週年,特別對外提及「盤點文化基本法、比如說博物法,還有電影法、公視法等全部都已經上道,這是一個中央部會最重要、最該做的事情」,似乎盤點文化法規是文化部成立週年的代表作,亦可以做為日前被指責文化部施政滿意度低的另種回應。

然而,該被細究的是,這些文化法規的盤點與修法過程在文化部是如何地被運作?是不是仍屬專家菁英式的運作過程?或是特別執行某特定人的價值與觀點和需求?而關於如何廣納各界聲音或是相關團體的意見,以及公開性討論的要求,只要在相關條文內容都已成形之下,再從北中南各舉辦三場公聽會或草案討論會,形式上有公開的樣子,也就可以。又如果,只是關起門來,由幾個專家學者不斷地腦力激盪與玩文字遊戲,好不容易有一些些條文內容,然後再問問是否符合期待,不符合,那就只好玩起揣摩上意與期待的遊戲和循環,經由不斷多層次的專家意見代理與所謂官僚文化技術的層層分工之下,結果,我們要問的是那些法規條文的文字內容,到底是表徵何意義?是誰的文化基本法?誰的文化法規?

如果文化基本法、博物法、電影法、公視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無關於民眾的生活,那麼閉門式的修法,或許不需要被檢視,也不值得一提。但是,在這些文化法規修法過程中,進行意見與聲音的交流與匯聚,引發大眾的討論參與和關注,並從其過程中形塑出在地性的文化議題的認識,與解決在地性的文化問題,這些來自土地聲音的條文內容,才能得到認同。

台灣文化法規的修法工程,全民的參與和討論絕對是重要的要素,因為文化關涉每個人的生活、環境、精神與生命,專家菁英式與官僚文化技術的立法,應該被揚棄,多元的聲音應該有被聽見和發表的機會,這是文化法規唯一最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根據。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