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21
韓國國會於12月10日通過國家的《文化基本法》。同時段在台灣的文化部於12月9-17日期間進行北中南東部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公聽會」公聽會。看看韓國《文化基本法》內容,再對照台灣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會發現韓國在獲得文創所帶來的價值經驗後,更以基本法去確認和保護與延伸關於文化的核心價值與定位,並作為整部法的建構基礎,這是台灣所遠遠不及。以下擇幾個要點說明,韓國和台灣的文化基本法對照差異,作為我們反思如何去制定一部可以具導引與時效性的基本法:
一、確認人民文化權利主體與國家責任:
基本法核心的精神是關於「人民文化權利主體」確認,國家是「責任」的定
位。在韓國《文化基本法》的第一條(目的)、第二條(基本理念)、第四條(國民權利)等規定內容和順序,就展現出對國民文化權利置於首位的宣示,同時提高文化的價值與定位,尊重文化自主性,明白規定出國家是在這樣基礎下,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這三條文所揭示「文化權利」、「文化自主與多元」、「國家責任」的精神下,將之落實到以下第五條關於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責任義務規定以及第六條關於制定或修訂文化有關其他法律上。該基本法清楚告知本法的核心所在。
二、制定、執行文化政策之基本原則的指出:
韓國《文化基本法》在接下來第七條規定出,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在制定、執行文化政策時,應考量的事項,如文化多樣性與自律性、提高國民與國家文化力量、平等參與、無受歧視的文化福利項、尊重文化價值等等。另外規定應每五年制定文化振興基本計畫,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各種計劃與政策時,以文化觀點進行評估對於國民生活品質的影響, (下稱「文化影響評估」),使文化價值擴散到整個社會。相形之下,台灣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的內容在上述的部分,是沒有著墨。此外,韓國也規定關於文化人才培育、文化振興之調查研究與開發、文化月與文化日與關於文化預算等。
三、法律對照說明
從法律層面,韓國《文化基本法》具備了基本法的要素,包括立法目的、基本法理念、文化定義、國民文化權利、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責任義務、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制定與執行文化政策之基本原則等。台灣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案》對於上面所提到是有所欠缺,並不具基本法的要素與功能,比較像是文化部該機關的文化行政法,規定一些要求地方政府和其他部會配合的事項,而且層次混亂,架構不清,疊床架屋。
我們期待能有一部文化基本法,是善用法律基本法的功能,對於台灣最具優勢的多元文化價值有所著墨,規劃出文化長遠發展性的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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