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文化基本法該不該訂?

作者:蕭雄淋
原文網址
五月五日參與一項由台灣文化法學會及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研所舉辦的有關「文化基本法、文化基本權、文化公民權」的研討會,由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研所周志宏教授主持,成大法律系許育典教授講述,前台北市副市長李永萍與談。

在會中,許育典教授除講述文化基本權、文化公民權外,並提到「文化基本法草案」的幾個缺失:

一、草案未處理文化基本權與文化核心價值問題。

二、草案未界定文化人權與文化基本權。

三、草案欠缺協調機制與連結網路。

四、草案對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範疇規範未完整明確。



李永萍女士擔任過立法委員、台北市副市長及文化局長,有豐富實務經驗。她認為文化基本法如果只是宣示性的,而不是能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這種法律因為沒有爭議性,最容易通過,也因為不痛不癢,通過後也沒有什麼用處。法律必須要有具體功能,而且能實際解決問題,才能夠有用。目前文化界有哪些問題,是非用基本法不能解決的問題?文化界目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會計和人事。

目前的法律,會計是獨立的,文化單位的預算,但是預算卻需受到會計項目的限制,例如藝術家的駐校,如果只能拿鐘點費幾百元,誰願意駐校?而目前許多文化藝術研究所畢業,有充份熱誠投入文化工作,但是卻沒有公務員的任用資格,無法作文化行政工作。藝術家的身份承認和保險問題,也都需要解決。文化基本法是否可以管到這些?

主持人周志宏教授則認為,文化基本法至少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一、憲法的文化基本權概念,只是狹義的基本權,在法律上有所不足,有必要用文化基本法來界定和充足。

二、基本法可以訂定預算保障問題。

三、基本法可以嘗試解決文化人員的人事制度問題。

四、基本法可以確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五、基本法可以解決藝術家的身份及保障問題。

「文化基本法」是否有必要訂?如果有必須訂?應如何訂?程序是什麼?內涵包含哪些?目前行政院版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及前立委翁金珠版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有什麼不足的地方?這些我都感覺有趣。

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列有「基本法」的,例如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教育基本法、通訊傳播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等。到底我們是否需要一部文化基本法呢?

我倒覺得台灣需要一部文化基本法。理由至少有這些:

一、以我們即將成立文化部,這是一個文化立國宣示的時機點。

二、現況台灣以勞力為中心的傳統產業受制於基本工資比中國大陸、東南亞國家高昂,再加上台灣環保意識高漲,即使電子產業也多數在中國大陸投資,台灣產業空洞化,而文化除具有審美、救贖、批判、超越的生命意義外,也可以是一種經濟產品,是一種無煙囱的工業。韓、日劇外銷,香格里拉、愛瑪姑娘的電影帶來西藏、香港的觀光收入,苗栗的桐花季、台南白河的蓮花季和台南市古蹟,都同時可以帶來觀光和產品收入,就是例子。

三、台灣地小人稠,經濟發展有一定極限,不能再「以農立國」或「以經濟立國」,必須以「文化立國」,使人民有幸福感,所以文化基本法有其必要。

訂定文化基本法,可能有幾個功課要做:

一、國內基本法的比較

目前台灣的六個基本法的共同點和相異點在哪裏?與目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比較,異同點在哪裏?文化基本法在憲法上的法源是什麼?如何定位文化基本法?

二、各國基本法的比較

目前世界有關文化公約(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國際公約)、宣言(如世界人權宣言)及各國關於與文化有關的基本法律,有何規定?有何文化哲學的宣示?例如日本2001年的「振興文化藝術基本法」、韓國1995年修正的文化藝術振興法、

美國1965年之「國家藝術和人文基金會法」、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及歐洲各先進國與文化相關的法律,其基本規定如何?有何適合我國規定可以採擇的?

三、國內文化法內容的觀察

國內與文化有關的法律,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著作權法及其他文化法與文化基本法的連結和整合問題,都必須注意。

四、目前台灣文化發展問題的觀察

目前台灣文化發展問題,困難點在哪裏?文化哲學和核心問題的宣示、人事的僵化、會計的刁難、預算的不足、預算分配不公、中央與地方權限的混淆、媒體的庸俗化和商業化、機關協調不足、藝術家身份的確定和保險問題…?這些問題有什麼是可以用文化基本法提出而以法律委任立法解決者?外國有何立法例可以參照?

五、閱讀有關文化發展和文化政策的經典著作,尋求啟示等。

星期天(十三日),與大女兒遊十三行博物館。為了好玩,在淡水捷運站附近找街頭藝人畫人像,這位年輕的街頭藝人最感概的竟是,政府把他們當作攤販,與哪些賣香腸、唱卡拉ok的同等級。

參觀十三行博物館,博物館的導觀人員也感概,二十年前為了蓋污水處理廠,竟然當年埋在地下的十三行古物,只搶救了十分之一,十分之九都遺失了。

當年十三行的祖先,是來自哪裏?是南島語系的南邊島國,還是中國大陸?他們為什麼有魏晉南北朝和唐朝的錢幣?台灣各族祖先,有同源祖先,還是沒有?在十三行生活的祖先,最後到底去了哪裏?

我低迴思索,如果五百年後,有人發現一張人像塑描,會不會同時想起二○一二年五月,有人在淡水捷運站前畫畫,而那個街頭藝人,正在抱怨政府把他們當作攤販,與賣香腸和唱卡拉ok的人一樣?

沒有歷史感的人,不知道人生該做什麼好?每天像鐘擺一樣疲倦地活著。一群人集體沒有歷史感,也不知國家往那裏去好。

由於最近在思索文化基本法問題,也在思索,如果當年有文化基本法,能否能解決為了建污水處理廠,而無法搶救十分之九的十三行遺物的問題?能否也解決在淡水捷運站那個街頭藝人的抱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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