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發展文化 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

2011-11-10 中央社
記者謝佳珍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草案明訂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且應每4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大作用法為推動的依據,但仍缺乏文化的根本大法,因此,提出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指導原則。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台灣具豐富的文化內涵,必須傳承與創新,草案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與包容性,並強調文化人權的實踐,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請文建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文化基本法草案規定,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每4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作為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據。

   草案明訂,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的發展,應優先補助。

   草案規定,政府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鼓勵多元創新,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扎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