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論文化基本法草案與政府多元文化政策之關連性

一、 前言

行政院於2011年11月10日正式通過條「文化基本法」草案, 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文化基本法的制訂,將可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並可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和包容性。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大作用法為推動的依據,但仍缺乏文化之根本大法,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1

政府於推行政策通常都必須具有明確性,但在文化的施政方面,卻往往以模糊的觀念帶過,或是以隨機的方式加以推動。因此文化常常成為選舉語言,或是政客用以操縱人心的一種手段。本文將探討文化基本法,對於多元文化的保障的影響為何?是僅為宣示的性質?抑或是一種大刀闊斧的改革行動?

二、相關名詞解釋

(一)文化基本法

台灣的「文化基本法」應當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國家文化基本法」,儘管日本曾於2001年通過「藝術與文化振興基本法」,而挪威則在2007年通過了「文化法」,但日本與挪威兩國文化法的立法目的、精神、內涵與架構,與當前台灣推動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皆有相當的差異。

國際上之所以沒有可供參考的國家文化基本法,主要原因在於基本法難度太高:國家基本文化理念、精神、核心價值的共識匯聚難;文化基本權利的範疇界定與實踐難;文化治理機制藍圖的規劃難;文化主體、核心地位的爭取難;文化立法程序的協調推動難;後續文化行政部門的執行、監督與落實更難。2

從法律的作用以觀,「基本法」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屬國家根本大法,其作用與憲法同。此乃因某些國家或地區具領土分裂等特殊原因,而無法實施憲法下,所欲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的效果而制定之。例如德國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類是針對特定領域事項制定基本原則、準繩與方針,「文化基本法」屬於此類。此類基本法,又可能有以下幾種特性:

1.補充憲法之不足,此類文化基本法又可稱為文化憲法。

2.做為文化政策的指導與基礎,又可稱為文化政策法或文化原則法。

3.除宣示文化政策外,並可將相關的文化施政及國家的文化責任、人民的權利義務等,

做原則性的規範,也可授權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相關法令,將內容具體化。此類稱為

綱要立法或授權立法。

4.將所有文化相關法律整合為單一法律,如民法或刑法,此類稱為體系化法典。 文化基本法可以視為文化相關法律的「根本法」,其他文化相關法律若與文化基本法有牴觸,仍應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主。

「文化基本法」與其他作用法(文資法、文創法、藝術文化獎助條例以及其他藝文相關法規)之間的實質運作關係,並不存在明確的上下指導關係。文化基本法也並未試圖全面性重新整併、框架、檢討、改變或揭示所有現行文化作用法中的立法精神與基本原則(因此未若日本「藝術與文化振興基本法」般詳細條列35個條文),而選擇在第四條中羅列十二項政府應推動的文化事務。也因此,台灣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與其他文化作用法間,仍稱不上是完全深思熟慮後的無縫接軌,諸多可能的矛盾、競合關係,仍待實務運作過程逐步加以釐定。若從國家文化政策治理的角度切入,以一個現代國家先進文化立法的高度思考,「文化基本法」應當考量其是否得以涵蓋以下幾個「基本」原則:3

1.文化基本法如何處理台灣基本精神特色與核心文化價值。

2. 文化基本法如何界定文化人權和人民文化基本權利。

3. 文化基本法是否提出國家文化治理的基本架構。

4.對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範疇規範是否完整、明確?

(二)多元文化政策

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主義)是多民族社會用以管理文化多元性的公共政策,它採取官方手段在一個國家內部強制推行不同文化之間的相互尊重和寬容。

多元文化政策強調不同的文化各有其獨特性,事關接納其他民族時尤其重要。這個詞最早在1957年用來描述瑞士的政策,在1960年代末期被加拿大接納,並且擴散到其他英語國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十條第九項與第十項明定,

國家肯定了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

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

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金門、馬

祖地區人民亦同。


        憲法修訂條款,至少有幾個現象,可供討論:(1)出現「原住民族」以及「民族意願」等詞句,取代原來的「原住民」一詞。雖然好像差別不大,但是事實上等同於在憲法裡面正式認定台灣是「多民族」組成的主權國家,並指出將來「民族自治」、「原、漢民族共治」的可能性;同時,(2)出現「多元文化」的概念,雖然只是對「原住民族」而言,但我國為「多元文化」(族群)的根本方向,已經確定。 4

「文化基本法」草案全文共計十四條,重點如下:

草案第一條 揭櫫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草案第二條 明定政府應提供國民參與文化之平等權利。

草案第三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各部會共同推動,政府制定政策涉及文化領域時,應尊重文化多樣性。

草案第四條 政府推動文化事務之範疇。

草案第五條 政府制(訂)定政策或法規時,於符合國際協定情形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

草案第六條 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草案第七條 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以作為制定文化政策之依據。

草案第八條 行政院得由院長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整合文化相關事務。

草案第九條 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

草案第十條 政府應於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之發展,應優先補助。

草案第十一條 政府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鼓勵多元創新,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草案第十二條 政府應加強整體文化人才培育,並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構)聘任人員之管道及機制。

草案第十三條 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程,以落實文化札根。

由以上所列要點分析,本次基本法的擬定,就草案第三條將全國性的文化政策將由中央文化主管統籌規劃時,應尊重「文化多樣性」的「注意規範」(即必須列入主管機關的裁量,但縱然違反並沒有失職的法律效果),草案第五條更進一步表示,於符合國際協定情形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此乃相對於受到人民的請求,政府採取積極主動的方式提保障。

草案第十條乃政府之給付行政,因國家的資源有限,在裁量個案情勢時,以特殊文化為優先補助,此亦屬保障多元文化的具體手段之一,最後,草案第十一條,以成立獨立的基金會的方式來保障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多元性。

文化基本法如此擬定,其用意可能是保障特殊文化的存續,避免單一文化的寡占(仿若置入性行銷的文化占領,或稱洗腦)。「文化」價值不似經濟性的智慧財產權般,具有立即可見的產值,台灣以經濟發展為要務,在教育上,凸顯了「工學院」的「以知識賺錢」的意象,而輕忽「文學院」的文化知識傳承。。(楊裕富設計的文化基礎p49~50 ) 也因此,當優勢且獨大的文化勢力入侵,弱勢而特殊的文化則為人有意的淡忘且快速流失。

綜上所觀,文化基本法從表面看來,似乎使台灣政府對於多元文化制度的保障邁入新的里程碑,然而,有關於地方政府對於多元文化的規範卻付之闕如。(地方往往是直接面對文化衝突之第一線);此外,理想的多元文化除了應尊重各個文化差異,而且避免種族歧視。而文化基本法重於政府給付面與補助的建置面下,是否忽略了防禦性的制度面向,亦屬值得思考之處。

四、結論

多元文化現象已成為當代社會的共同特色,隨著過去殖民主義的影響,現代資本主義的盛行,跨國經濟投資、移民,工作或通婚定居等等,使得多數的國家與社會走向多元化。例如台灣外籍配偶,根據入出國移民署及戶政司資料統計。民國89年至92年,是國人與外籍或大陸配偶結婚的高峰期,我國人與外籍或大陸人士結婚比率最高達31.86%,意指每三對結婚的新人當中,就有一位外籍或大陸配偶。隨著外籍新娘子女的出生,外籍新娘與他們的下一代將成為繼閩南、客家、原住民後的新興族群,這種「新移民」不斷增加的情形,似乎已揭露出台灣將發展成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

除了種族,宗教,性別等,都構成不同多元文化結構,政府政策的因應,應該全面且持續關注該議題,此行政院版的文化基本法,姑且不論其它的文化政策其它面向的問題,若集中於多元文化政策的探討,是否有必要定入基本法當中?且法條是否具有實質的拘束力?都將成為未來政府執行多元文化政策的解釋指標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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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84838&ctNode=1435

2.<「文化基本法」:一份學界參與文化立法> ,劉俊裕,2011年文化基本法學術研討會

3.<我國是否該訂文化基本法?>劉新圓,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post/2/9174



4.<台灣是多元文化國家?!>,張茂桂,2002,中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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