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文化奮起。 野火集〉

作者:張宇欣

在行政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悄悄召開完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而隨即公告「文化基本法草案」後,1月11日由民間單位「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論壇」與「台灣文化法學會」共同舉辦的「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是第一場匯聚文化各界視聽與能量的公民論壇。這是一場迥異於行政院公聽會、全然自發於民間的聚集,有幸參與其中,深切感受到台灣民間社會對文化政策走向、文化法規制定以及文化權利實踐的關注、期待與熱情。




然而對於現今所公告的文化基本法,我們不免有一些失落、疑惑,也有一些期許。首先,「文化基本法草案」總說明中,明白揭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是為「我國落實公民文化權與國際社會接軌之利基」,而《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更是有助於「促進文化交流、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與保護各族群之文化權利」,顯見「文化基本法」將國際社會文化權利之思維入法、肯認文化權利之重要性,也希望藉由「文化基本法」厚植「文化國力」進而實踐「以文化立國」。然而細究文化基本法相關條文與說明,並對照兩公約以人、民族或群體為核心的立法思維,可發現應以人民為主體的我國文化基本法,從制定委員的選任、法條的核心精神、法條的制定到公聽會的召開,甚至法條內容多是以政府立場明定文化權責、預算等「施行細則」等,菁英式的產出模式不僅剝奪了人民參與與發聲的權利,更顯現文化基本法漠視應以人民為主體的上位視野。

再者,過去文化法規如文化資產保存法,當遭遇到諸多都市開發案時,如樂生療養院、苗栗古窯案等,往往徒具宣示意涵而無實質保護文化資產的效用。如今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作為憲法的補充法條與各文化法規之母法,其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規則」的「都市計畫法」,因此未來在台灣從北到南如火如荼的文化資產搶救行動與爭議中,文化基本法所扮演的角色,是否能展現其基本法的法律效力,而非流於部會的行政施行法,是未來值得觀察的現象。

今日在「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的論壇現場,人民因關心文化議題而匯集,我們看見了民間的力量,就如同燃集一把把的野火,是悲憤,也是熱情,不禁想問文化部,你們在哪裡?而以人民為主體的文化亦已奮起,試問文化部,你們又要將「我們的文化」帶向何方?文化是生活、也是權利,期待文化部能走出辦公室,多聆聽民間的聲音;也期待這股由下而上的點點星火,能開枝散葉、吹燎遍地,喚起政府單位正視文化基本法現況的「不文化也不基本」;也期待喚起這片土地上更多的奮起與聲音。因為人人有權擁有更美好的未來,所以我們有需要堅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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